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侨办“受理窗口”或户籍所在区县侨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侨办“受理窗口”或区县侨务办公室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侨办;
3.复查:市侨办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给予认定,制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北京市侨眷证》;
4.发证: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县侨务办公室自取《北京市归国华侨证》,或由市侨办将《北京市归国华侨证》邮递至申请人。
2.合法居留权仍在有效期内,需提交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
4.以下材料之一:①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统战部门出具的国外经历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申请人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华侨身份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原住在国驻华使领馆的居留证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翻译件)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不需提供第5项材料④外省市县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不需提供第5项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出具的以下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①“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②“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