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申请人放弃外国居留权的声明:合法居留权仍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交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
(2)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书、认证书或原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居留证件公证书。
(3)本人户籍所在区政府侨务部门或档案所在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国外经历证明。
(1)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提供“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2)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的,提供“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一)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天津市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和查询相关政策信息。
(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政府侨务部门或工作单位侨务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政府侨务部门或工作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区政府侨务部门或工作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将初审材料报送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B厅第44号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四)市侨办派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发放《天津市归国华侨证》。
(五)通知区政府侨务部门或工作单位侨务工作部门到一楼B厅第44号窗口领取《天津市归国华侨证》并转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