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收养

  报考资讯     |      2026-06-28 18:06

  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南京本地宝南京收养领养专题为你提供关于南京收养领养儿童的收养条件,收养材料等相关信息。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抚养过程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是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南京收养(图1)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