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侨考生”身份的认定

  报考资讯     |      2026-07-12 00:29

  

对“三侨考生”身份的认定(图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的归侨身份已由外省市政府侨务部门确认的,应当提供省或直辖市政府侨办颁发的归侨证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曾经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复印件。

  1.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供“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复印件)。

  2.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的,提供“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因公、留学除外)的出入境记录(原件、复印件)。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