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的解释

  报考资讯     |      2026-08-25 16:15

  

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的解释(图1)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答: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审核确认。

  答: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以及本市户籍证明。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答: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公证。

  答: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1、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答:可以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来源:上海市侨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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