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报考资讯     |      2026-08-21 14:42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图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关于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二条“三侨生”身份证明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受理和核发。

  第三条考生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起始时间为高考前一年12月1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以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确有特殊原因的普通高考考生,可在当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期间办理)。

  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在福建省参加考试、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在户籍所在省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并在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7个工作日内,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函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包括转办函、“三侨生”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当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交验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二)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的归侨,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4.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国外出生证,并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6.归侨与其收养的子女已有7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1.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原回国定居办理单位出具或确认的《华侨回国定居证》(2019年9月前为《华侨来闽定居证》)或其存根复印件;

  3.符合华侨身份认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合法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4.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本人档案关于归侨的记载出具的确认其归侨身份的证明原件及依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情况说明原件及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8.曾是外籍华人的,交验公安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的华侨,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4.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国外出生证,并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6.华侨与其收养的子女已有7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五)父(母)已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定过华侨身份的,提交华侨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未认定的,提交以下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2.国外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中断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对中断期间合法居留的中文认证原件),并附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住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4.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或自行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第九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审核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核发;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获得升学照顾资格的“三侨生”考生名单,省教育考试院、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考生所在学校应按照省招委会有关规定落实加分考生资格四级网上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考生本人应当对申请“三侨生”升学照顾资格所提交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应当将工作总结和《福建省“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时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参加我省高中阶段考试的“三侨生”升学照顾政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参加成人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办理时限以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福建省“三侨生”身份证明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

  2017年4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1.已知晓国家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加分资格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2.本人承诺,以上所填报内容及提供审核的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经核查:该考生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符合核发“三侨生”身份证明书的条件。